5. 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6. 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等,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市区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主要道路应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积雪应及时清除。
7. 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染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装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
8.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以及搭建等。
9. 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园林绿化
1. 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相应技术规范。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
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公园、绿地等建设布局合理,街头园林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根据植物的观赏和功能特点,科学配置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大力推广乡土植物,营造有嘉兴特色的绿化景观。
3. 积极推广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全面提高绿化覆盖率。
4. 市区绿地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长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
5.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6. 园林绿地内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设施应定期清洁、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
7.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绿篱高度不影响行车安全,无明显死株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
8. 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护。
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五、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
1. 邮政、交通、电信、广播电视、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等,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