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嘉政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总则
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交通、旅游、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4.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5. 本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
1. 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3.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4.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3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每5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