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因患危重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救助对象领取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为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乘以家庭人口乘以需救助时段(月)之积,一年内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且每年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遂宁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10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