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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函〔2009〕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遂宁市民政局是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村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指持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贫困家庭认定标准的居民;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主要针对上述临时救助对象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给予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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