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在行政执行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不实行政务公开或不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
(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行政管理各项制度,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五)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六)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行为和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充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将备案变为行政许可,或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十)在法定许可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十一)因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发现后仍不撤消原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