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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改进机关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其行为和行政事项的效力、效率、效果以及工作规范、工作质量、社会效应等实施检查、调查、纠正、惩处并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务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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