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高工作水平的意见
(遂府函〔2009〕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最具法律效力、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人民行使治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
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接受人大监督是
宪法对政府行为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助于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促进市场经济在法制规范下走向成熟和完善,有助于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各级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了解社会,联系百姓,熟悉市情,经验丰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对做好政府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充分尊重和虚心接受来自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定期报告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主动征求人大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对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事前要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凡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工作有关的事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都要到会汇报情况,加强沟通,求得共识。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将执行情况和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作为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凡是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大局的重大决议和决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报告执行情况,以责任制的落实来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