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具体征收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收费标准。
河道砂石开采权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项目开采量在l万立方米以下或涉河建设项目就地取砂的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开采权;其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取得。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应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使用河道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由交通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船员相关证书。
发放许可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河道采砂许可证应载明采砂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采砂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船名、船号和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版本。已经批准采砂,需要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的,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监督采砂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
在通航河道的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严禁占用航道采砂或向航道抛弃废石料。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采砂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已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的总量,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终止采砂活动,并按要求平整采砂场地,撤离采砂现场。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