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活动,依法、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涪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江河航道和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输砂石车辆的管理,严禁超限运输,减少对堤防、桥梁等的损毁;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管理好土地,严禁非法在河道外耕地内开采砂石。
  二、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涪江遂宁河段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可采深度、年采砂控制总量应向社会公告。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严禁在涪江河道遂宁段内从事一切采砂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