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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09〕1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单位印刷采购项目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率,我厅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省直单位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点印刷的期限及范围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单位无印刷条件,需要到印刷企业印刷的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长沙市区以外的省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既可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也可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因技术原因定点印刷企业不能承印的印刷项目,需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印刷的,应报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核同意。

  单位内部设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印刷厂或文印中心的,必须向采购办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内部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印制印刷品。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印刷厂或文印中心的管理,内部定点印刷厂或文印中心的报价不得高于其他定点印刷企业的报价,否则应核减其报价。内部定点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应按照《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附件3)的格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

  二、定点印刷企业的类别

  1、出版物类印刷企业。可以承担所有印刷项目(信封除外),包括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各种内部书报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证件、包装制品、其他等;

  2、包装装潢类印刷企业。可以承担除出版物、信封以外的所有印刷项目,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文件、资料、图表、名片等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其他等;其他类印刷企业,可以承担文件、资料、图表、名片、票据、报表等;

  3、信封类印刷企业。承接信封类业务;

  4、票据类印刷企业。承接票据印刷业务。

  三、定点印刷采购方式及要求

  1、印刷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单位应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印刷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程序及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购过程应有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参与监督。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采购单位应聘请技术专家参与评审。

  3、信封类印刷品的印制。信封类印刷品不论数量、金额多少,均应在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选择确定承印厂。

  4、采购信息的发布。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unan.gov.cn)公告成交结果,及时通知所有定点印刷企业参与印刷项目的投标,并记录通知结果。各定点印刷企业应申请成为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会员(联系电话:0731-85165200),以便及时将采购信息告知各定点印刷企业。

  5、以上采购事项,采购单位应与定点印刷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按规定及时报采购办备案,同时报送一份给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计有关数据。在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应按照定点印刷企业的承印范围选择承印企业(承印范围详见附件1)。定点印刷企业将按本通知公布的《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承诺书》(附件4)及相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四、验收管理

  各单位应及时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5万元以上项目,采购单位必须组建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必须由使用单位、纪检监察、财务部门人员参加,并封存(加盖公章)的一份印刷成品交承印企业带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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