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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低收入家庭申报和核定程序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局进行核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后,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局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的核定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或其他社会救助时,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家庭财产类证明;

  5、婚姻状况类证明;

  6、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至少6个月的收入、家庭财产、实际生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县(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家庭进行核定,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收入核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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