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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市1年以上常住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受理、调查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发改、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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