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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4、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可优先参与市政府公共项目建设。

  5、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经市政府支持、扶持,3年后未上市的,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政策性投入。列入市政府支持、扶持的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不得迁出广元;企业上市后5年内不得迁出。政府支持划拨的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调整充实市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指导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力度,研究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一企一策”制度

  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工作应向市上市办书面报告,遇到困难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市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书面申请,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本着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原则,采取“一企一策”办法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优化行政服务

  建立“全程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有关证明,市上市办工作人员实行全程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对上市企业的全程服务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减免规费、特事特办;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由相关部门受理,限时办结。在办理过程中,若相关部门办事拖沓,效率低下,由市效能办进行效能监察。

  五、其他事项

  (一)需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企业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经市上市办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拟上市企业凭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批准单位收回,并缴纳滞纳金或罚金。

  (二)拟上市企业是指进入改制程序、经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进入辅导期或结束辅导期、经证券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拟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除境内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

  (三)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到国家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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