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
7、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符合国家新产品认定条件的,优先申报、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
8、市财政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包括用于兑现企业上市工作的奖励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的,属国有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可相应转增为国有资本金;属非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授权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如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给企业,改制后3年内未上市的,则由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回。
(三)奖励政策
除执行省政府对上市企业的补助奖励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奖励:
1、拟上市企业与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始正式启动改制上市工作时,奖励企业50万元。
2、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企业50万元。
3、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资料报送到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和)监管机构并受理后,奖励企业50万元。
4、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和)监管机构通过,成功上市后,奖励企业50万元。
5、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市外上市公司的本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特别政策
1、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体上市及企业借“壳”上市、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要求规范的,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2、市上市办组织中介机构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的日常咨询、实地调研等培育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向被服务的企业收取。
3、拟上市企业除享受其它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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