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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三)实施分类指导

  按照“储备一批、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进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对已初具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启动上市计划,协助分析、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和上市方式;对目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其进行产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为企业上市融资奠定基础。

  (四)强化宣传培训

  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政策要求,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为上市打好基础。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组织“上市后备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相关企业借鉴经验,少走或不走弯路;结合企业境内外上市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有效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三、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后,再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专项支出,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向上级财政解缴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进行全额补贴。

  2、拟上市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和上市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契税等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或通过其它适当途径全额补助给企业,支持其发展。

  3、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在辅导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支出,扶持企业发展。

  4、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申报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而增值以及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向上级财政解缴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进行全额补贴。

  5、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予以减免,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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