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置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处置协调小组的要求,协调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对经建设部门分类鉴定移交的活动板房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可循环利用的活动板房进行调配和调剂;对需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活动板房,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二)建设部门是活动板房拆卸、拼装、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活动板房的拆卸、拼装、鉴定方面工作,指导房屋鉴定机构和施工单位对活动板房按照可回收、可利用和报废处理等三种类型进行鉴别分类,组织将其拆除或拼装、登记造册后移交民政部门,并送环保部门备案。
(三)环保部门是对活动板房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活动板房无害化利用和处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对防范环境污染提出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提供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活动板房拆除后土地再利用以及集中储备用地的保障工作,对需复耕的土地组织复耕。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积极加强与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传达有关信息,指导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七)经委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地企业对活动板房报废材料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积极支持国家对企业回收处置活动板房的技术、资金支持。
(八)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对系统内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对系统内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对系统内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和调剂运输过程中的公路保障等工作。
(十二)质监部门配合建设部门负责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负责做好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行政监督工作。
(十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活动板房的处置结果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