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方面力争做到“两个全覆盖”,即:国有商业银行县(区)机构在我市实现全覆盖,农村信用社网点在我市乡镇实现全覆盖。
二是支持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发展壮大,在条件成熟后,支持其机构网点在我市“四县三区”各乡镇跨区域设置;力争2年内其分支机构网点累计达到5家,三年内分支机构网点累计达到8家。争取再创办1家村镇银行。
三是支持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及时总结、探索可复制经验,在政策允许、条件成熟时,在农村山区逐步推广,继续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四是支持外来投资者在地震极重灾区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加大对地震极重灾区县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满足灾区“三农”金融服务的需求。力争在2010年底在地震极重灾区县成立1-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是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对前期试点且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改造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支持目前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区)按照扩大试点的要求,创造条件,力争每个县(区)建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六是鼓励支持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11年前首先在苍溪县建成广元市首家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
七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三、政策措施
(一)广元银监分局要认真研究和掌握有关金融方针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以防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险隐患。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靠自身努力外,更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关键是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对已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要继续落实和完善。各县(区)政府要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出发,制定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尤其要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如免税政策、亏损财政补贴政策和建立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