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09年度工业经济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2009年度工业经济工作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广元市2009年度工业经济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各级各方面狠抓工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推进全市工业经济提速加快、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及奖金额度
(一)工业目标先进奖
依据《广元市2009年工业经济工作单项目标考核办法》(广府办函〔2009〕33号)对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进行严格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总分排序前七名予以表彰奖励。设一等奖1名(第1名),二等奖3名(第2-4名),三等奖3名(第5-7名)。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各8万元,三等奖各6万元。
(二)企业贡献奖
1、保增长做贡献先进企业奖
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广府发〔2009〕13号),从市列70户重点企业中评选前10名予以表彰奖励。评选基本条件为:增速达20%及以上,产值净增额30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利润500万元以上。入选企业各奖励2万元。
2、灾后重建项目先进企业奖
依据《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重点工业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广委办〔2009〕40号),对市列22个重点工业项目业主(企业),按投资多少,排出前10户予以表彰。每户奖励2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企业奖
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三项工程的意见》(广府发〔2008〕4号),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分别奖励0.5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工业园区建设上台阶奖
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三项工程的意见》(广府发〔2008〕4号),对工业园区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100亿元,分别奖励园区所在地政府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