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力度
(二十一)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指挥体系建设。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军地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强有力的应急管理领导指挥体系。2009 年7 月底前,调整和充实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领导下,市应急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军分区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任成员,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及应急管理工作。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建立7 个专项指挥部:一是军地联合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时期联络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参与救灾救援事宜;二是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是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四是公共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公共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五是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六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七是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专项指挥部由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组建,军分区、市农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绵阳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对应的各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各专项指挥部确定一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负责与市应急委办公室联系日常工作。
(二十二)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已设置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切实承担起全市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充分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督促检查的职责,做好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专项应急指挥工作的市级部门,要设置专(兼)职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和必要设备,确保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充分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信息的,要严格问责追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