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地应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用于政府购买公益岗位和服务、困难高龄老人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以及对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扶持。明确享受政府服务补助的重点困难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根据服务老人数、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建立县 (市、区)、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可按固定服务(一年内服务6个月以上)7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每人50元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实行资金补助。市定期对各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用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政府工作议程,抓紧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教育部门负责城乡社区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和扶持帮助,鼓励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审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组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积极倡导社区志愿者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投入资金的保障,监管政府投入资金使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和鉴定,认定享受培训和社保补贴对象,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岗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维护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康复等措施制度;税务部门负责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总结经验、通报情况,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
(五)营造发展环境。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紧迫性,促使全社会深刻认识人口老龄化对家庭养老带来的重大影响,转变养老观念,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要组织开展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题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有关政策和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消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识,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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