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3.探索建设老年生活服务区。引导建设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城乡老年生活服务区,为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4.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可依托“96345”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为老服务热线,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应用,逐步健全能够与老年人便捷沟通、及时提供服务信息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
  (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人员服务队伍。利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吸纳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充实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结合实施专业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工专业人才。
  2.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动员、组织、引导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并形成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壮大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
  3.建立老人公益服务队伍。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空巢、失能老人服务。探索建立服务储备制度,对老人的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为日后自身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储蓄。
  (五)规范服务机构运行
  1.县(市、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其基本职能主要是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指派,承担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指导、评估、监督、调研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指导意见。
  2.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当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对实行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在确定前应征求老年人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
  3.引入、新建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或注册手续,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应建立独立的单位财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与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被聘用的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