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覆盖到街道、乡镇,并逐步延伸到社区和行政村,提高信息的传递时效和可靠性。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助标准,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为150元,成功介绍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的为200元。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覆盖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就业服务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就业促进职责、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抓手和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通知》(川劳社发[2008]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快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建设。
(二十三)加强基层劳动保障队伍建设。劳动保障协理员和联络员是做好就业促进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力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他们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并落实他们的待遇。对社区、乡村聘用的全日制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对社区、乡村聘用的非全日制兼职劳动保障联络员,给予与所承担工作量相适应的劳务补助。社区、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联络员的设置、劳务补助形式(按月或者按项目)、工资或劳务补助标准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纳入地方财政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