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搞好协调。充分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就业促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和参谋助手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落实政策,积极协作配合。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供促进就业资金保障。落实就业专项资金是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加强各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六)加强失业监测调控,制定失业调控预案。要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分析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总量的影响,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转业工作。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制度、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
三、努力扩大就业稳定就业
(七)多措并举扩大就业。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活动,认真落实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继续实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有序发展,扩大就业空间。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在安排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依靠项目拉动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增强就地就近吸纳就业能力。充分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规模。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