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医学院学生公寓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9]122号)
长沙医学院:
你院《关于增加部分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我局会同省教育厅核实,你院根据学生要求对3#、4#栋学生公寓住宿条件进行了改善,增配了冷暖空调和热水器等设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的规定,为适当弥补你院因此增加的住宿成本支出,经研究,核定你院3#、4#栋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
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按规定搞好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应坚持学生自愿入住的原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