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完善市、县两级大地控制网、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大地水准面精华等项目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高精度、多功能的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采集基本比例尺地形数据,及时获取航空影像和卫星影像数据。建立市、县两级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机制,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两年更新一次;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实现中心城区基本比例地形数据每3~6个月更新一次。加快市级基础测绘步伐,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加快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各县(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
(二)加快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更新,按照《嘉兴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列技术规定》,建立矢量地形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及基础地理信息元数据等若干数据子库,构建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的统一标准管理。
(三)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提取框架要素,扩充地名地址、地理编码及兴趣点信息,建立统一的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各县(市)要加快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以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需要。结合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整合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资源,构建面向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平台、面向公众的公众服务平台,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本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各级政府要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制定共建共享政策和技术标准,完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民政、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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