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2)食品流通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主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局领导,负责审核批准。核准人员也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代为核准。
4、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依据《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与注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先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迁入申请,同意迁入后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许可。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
2、变更、注销的程序参照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3、许可机关应当启用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许可收据类、通知类文书的签章。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签章应使用许可机关行政公章。
4、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1、《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机关要指定人员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废弃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