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除应当按照《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B、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受理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许可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审核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
(1)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A、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场销售食品的;
C、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D、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E、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现场核查合格的,提交核准人员核准;经改正能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