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工商消字〔2009〕196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与范围
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食品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分工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