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规划物流集中发展区和工业园区内,对物流项目用地和大型流通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供地;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和物流发展规划,直接用于商贸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同等对待实行挂牌方式出让。
(3)企业改制、以地入股、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且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可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4.税收支持政策
(1)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的物流企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在2012年前,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在我市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税务机关审批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运输代理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3)经市级和各区县认定的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经国家明确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拨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其外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其所购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6)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运输单位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以向运输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应以合作运输单位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