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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4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实现到2012年我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49%的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尽快形成“1+X”服务业政策体系。市级有关行业或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及时对现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对需要制定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为服务业进一步加速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尽快研究制定鼓励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3.加大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继续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物流、金融、旅游、商贸、楼宇(总部)经济、创意信息等六大服务业行业的发展,并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同时,为了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引导力度,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奖励等多种扶持形式,在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市区服务业关键领域发展、薄弱环节改进,集聚区和规划布局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服务业国债项目、重大项目贴息补助的配套以及加强服务业工作、前期研究和推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使用结构,每年年初由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规模,汇总审核有关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跟踪监督资金到位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各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4.贯彻落实服务业税(价)费优惠政策。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认真梳理和整合现有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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