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与避让搬迁。各县(市、区)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工作和具体情况,合理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计划,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对新发现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排险,消除隐患;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方筹措资金,在勘查设计的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对经过调查或勘查比选认定后认为,治理技术难度大或经济上不合理、自然条件不适宜人居、存在较大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则实施避让搬迁。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各地要加大治理工程、避让搬迁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六)完成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加快推进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的运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及时报批、发布与备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要高度重视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将规划目标和防治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年度计划,落实防治责任,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和政绩评价。我市8个县(市、区)的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下,要尽快将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到当地的山洪防灾体系中,共享防灾信息、共建防灾体系。
(七)继续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地下水禁采、限采力度,切实控制沉降中心沉降速率。要继续开展平原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在部分区域增加监测点,使监测密度更加合理,提高监测精度与水平,并定期整理数据,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根据《温州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6至2010年)》的要求,以永强平原为重点,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开展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和地下水自动监测点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地下水与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切实抓好永强平原地面沉降分层标组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力争今年底开工建设标房。
(八)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尤其是国家、省重点项目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行,避免与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和相关业主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各相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防洪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实施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防治地质灾害的要求。
(九)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治理工程、危险性评估、地面沉降监测等基础数据库,建立统一要求、规范标准、相互兼容、内容全面、集成共享的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充实相关的技术人员,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逐步在省、市、县实现互联互通,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预防、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