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2.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六)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七)试行期间,财政部门负责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发展改革等部门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八)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