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并审核地价差,报市政府批准后,收缴土地使用出让金差价款额(含土地开发费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含划拨改签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收回规划用地红线外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
(五)规划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其中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出具规划功能改变意见书,拆扩建项目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六)对原建筑物进行拆建的项目,其申请改变用途用地扣除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控制用地后净用地面积原则不应小于5亩,并须按规定配套相应的设施。
三、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建筑物或利用原有用地新建临时建筑,用于“三产”经营活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改变建筑物功能申请报告(新建临时建筑的须附初步方案);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房产权证,或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权源材料;
3.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规划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告,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工作联系单,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三)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年限委托评估后收缴土地收益金(含土地开发费用)。
(四)规划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收缴土地收益金证明,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其中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功能的出具规划功能改变意见书;新建临时建筑项目按已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五)已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规划明确不保留原使用功能的,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在满足消防、环保和建筑退让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新建不超过二层的临时建筑,用于“三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