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温政办〔2009〕97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
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细则(暂行)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凡属《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内,已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权人(包括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联合体,下同),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申请。
二、改变土地用途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报告(对建筑物进行拆扩建的须附初步方案);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房产权证,或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权源材料;
3.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后,经初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向规划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工作联系单。
(三)规划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同时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被征求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工作联系单后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同意,下同)。对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改变意见和规划用地红线(属拆扩建项目的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