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和目录,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落实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加快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按照“促进公开,方便公众”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开渠道,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在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和监督平台。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强化内部层级监督。要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按照规定严格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好《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