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落实《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执法。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组织实施好《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行使规定》,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公布执行细化、量化标准。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照细化、量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被滥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在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并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根据《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