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要求,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本级报省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市、区)政府备案,市级部门报市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交报告由备案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组织实施好《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暂行办法》,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备案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