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市统计局根据《浙江省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负责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限额以上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至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至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至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到至11月,以及全年1至12月,各县(市、区)及市级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次年3月25日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季报制度。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一季度报告期为1至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至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至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至11月,各县(市、区)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抽样调查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和网上直报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统一的服务业财务统计网络平台上,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业务统计和限额以上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综合业务统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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