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09〕32号)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我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速度、结构等状况;完善GDP核算制度,满足GDP分级核算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服务业业务统计,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及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机制。
1.分工负责制度。由市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2.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3.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市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