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树立良好的创业培训品牌,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师资选评和管理、创业培训教材证书的使用和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
省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属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由省职业训练局负责。
(一)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 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 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高校经济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二)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将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附件1)以及有关补充说明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机构批文复印件等)递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认定的省属各类培训机构直接向省职业训练局递交相关材料。
2.预选。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筛选,组织有关人员对其申报情况进行考察,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最终确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名单,并统一上报省厅进行复审。省属培训机构上报的材料由省职业训练局负责初审,确定参加复审机构名单。各单位向省职业训练局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
3.复审。省厅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别集中组织开展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省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及省级负责同志参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2)对各申请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地点在申请机构的办公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考察结束后,复审专家及省级负责同志应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并签署姓名和意见。
4.公布。省厅根据复审最终得分以及我省的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确定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并在省厅网站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即发文公布。
(三)机构管理。
对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厅将于每年年底开展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质量评估活动,评估内容包括年度执行任务情况、培训效果、提供后续服务情况等方面。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当年12月20前将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年度评估资料集中送省职业训练局,省厅将于次年年初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年度评估结果。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资格:
1.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2.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提供后续服务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5.其他情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我省9个“SIYB授权培训机构”和省厅原已认定的15个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可直接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关于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创业培训培训师(以下简称: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以下简称:讲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师选评工作,省厅具体承担本地区讲师选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