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当调整贷款投向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确保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可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殖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办法,结合温州实际,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作为对开拓创新、支持农民创业、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
抓紧完成首批1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探索吸收法人金融机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适当增加试点名额。
七、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向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度业务报表,年终还要提交经营业绩及融资审计报告。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每半年度牵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一次现场检
查。次年第一季度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兑现上述资助政策的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同时参考省、市金融办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给予兑现。通过公示程序无异议的,由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相关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相关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管理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税收缴纳,并适时开展检查。审计部门要将小额贷款公司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适时进行审计监督。适时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