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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2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支持小企业发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也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并与其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贡献大小等考评情况相挂钩。

  (一)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政府有权限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3年。

  (二)实行财政补助激励政策。为体现政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对主动让利力度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适当的补助激励,按照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12.15%(含)、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于12.15%且低于14.58%(含)两个档次,分别按日均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和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帐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范围包括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的创业贷款及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比例视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和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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