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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延安吉子湾收费站迁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延安吉子湾收费站迁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09〕16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G210延安吉子湾收费站迁址有关问题的请示》(陕交字〔2009〕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包西铁路复线建设与国道210线交叉影响,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意将国道210线“延安吉子湾收费站”从K654+100处迁至K651+169处,新站站名不变,收费期限、范围及收费标准等仍执行原规定。

  二、新站相关附属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旧站同时停止收费,由原管理单位于15日之内拆除全部收费设施,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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