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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陕政发〔2009〕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从事化肥经营。

  1.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

  2.化肥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3.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满足以上经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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