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安全保卫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日常监测工作;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市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安排本省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检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省能源局。
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组织拟订本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有关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标准,参与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产业发展;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发布相关能源信息;协助做好省内国家石油储备工作,参与监督商业石油储备。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4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任省粮食局局长、1名分管能源工作),总经济师1名;省能源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省能源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粮食局。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与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含综合办、规划办)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组织协调合作的有关事项。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