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宏观管理。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及时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属于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需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4.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划出的职责。
1.将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