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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二)市共保体应确定首席承保机构,负责共保体日常事务协调办理。首席承保机构承担医疗责任保险份额应占总额的60%,其余部分由其他承保机构平均分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首席承保机构。

  (三)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市卫生局牵头制定《温州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暂行规定》,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等保险。

  (四)市共保体应设立市保险理赔中心,接受医患双方委托,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理赔日常事务。

  (五)市保险理赔中心应在市区选择固定办公地点,方便日常调处理赔工作,其工作人员由市共保体成员机构分别选聘、派驻,并分别承担工作经费。

  (六)市保险理赔中心所需人员开支、机构运行办公经费从保费提留中支出,提留比例暂定为不超过20%,不足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承保份额负担。

  三、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省、市、区级医院人员及基层医疗机构人员代表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情况;与承保机构商定、调整医疗责任保险方案,解决运行中有关问题等事项。

  四、分类处理,讲究实效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有以下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1.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调委会调解;

  3.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4.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二)对患方要求通过协商解决和申请调委会调解的,可实行分级处理医疗纠纷,即根据患方经济赔偿诉求,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1.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医院内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2.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的,须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费用由承保机构赔付;

  3.赔偿金额要求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视案情需要经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调处。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调委会须派人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四)接到医疗机构要求调解医疗纠纷的报告时,调委会和共保体理赔中心人员应及时赶赴医疗纠纷发生机构,听取患方诉求,明确解决方式,安排医患双方到理赔中心进行商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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