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共保体应确定首席承保机构,负责共保体日常事务协调办理。首席承保机构承担医疗责任保险份额应占总额的60%,其余部分由其他承保机构平均分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首席承保机构。
(三)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市卫生局牵头制定《温州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暂行规定》,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等保险。
(四)市共保体应设立市保险理赔中心,接受医患双方委托,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理赔日常事务。
(五)市保险理赔中心应在市区选择固定办公地点,方便日常调处理赔工作,其工作人员由市共保体成员机构分别选聘、派驻,并分别承担工作经费。
(六)市保险理赔中心所需人员开支、机构运行办公经费从保费提留中支出,提留比例暂定为不超过20%,不足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承保份额负担。
三、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省、市、区级医院人员及基层医疗机构人员代表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情况;与承保机构商定、调整医疗责任保险方案,解决运行中有关问题等事项。
四、分类处理,讲究实效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有以下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1.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调委会调解;
3.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4.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二)对患方要求通过协商解决和申请调委会调解的,可实行分级处理医疗纠纷,即根据患方经济赔偿诉求,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1.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医院内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2.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的,须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费用由承保机构赔付;
3.赔偿金额要求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视案情需要经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调处。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调委会须派人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四)接到医疗机构要求调解医疗纠纷的报告时,调委会和共保体理赔中心人员应及时赶赴医疗纠纷发生机构,听取患方诉求,明确解决方式,安排医患双方到理赔中心进行商议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