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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我市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置机制

  (一)由市司法局牵头,建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调委会)。市调委会负责本市辖区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省属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置机制和工作机构建设;协助各县(市、区)重大疑难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建立各自调委会前,负责三区所辖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市调委会由7至9名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中须有法律、医学专家,并根据需要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

  (三)调委会开办经费、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调委会开办经费和日常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人民调解员薪酬实行补贴与“计件奖励”结合制,年人均6万元。

  (四)人民调解员按照一定条件实行聘任制,人员任用条件按照人民调解员基本要求结合医疗纠纷调处特点综合确定。具体标准与选聘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制定实施。

  (五)调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用房,为方便工作,可与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保险理赔中心相邻选址。

  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一)建立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市共保体),市共保体负责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实施。根据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照“经营能力强(2008年业务总额在1亿元以上),有承保经验(2008年前已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网络广(全市2/3以上的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市场品牌和信誉良好”的共保体成员单位资格条件要求,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5家保险企业组成市共保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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