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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各区县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四、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城管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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