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时定点销售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办函〔2009〕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定时定点销售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泸市安监发〔2009〕1号)、《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和成都、宜宾等地的先进管理经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时定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销售许可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七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24时)止。
二、设置销售区域
《通告》规定的:“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建成区除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有条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有条件燃放区域)”范围设置销售点。
三、经营布点规划
(一)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由三区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供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从严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安监局、市供销社备案,并由城管部门办理占道证后实施。
(二)布点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严禁连片集中设点销售。
(三)布点总量原则上不超过100家,即江阳区46家、龙马潭区38家、纳溪区16家。
四、加强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负责人在符合三区政府布点规划的基础上,本人自愿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泸州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烟花公司)按程序确定,并由市烟花公司负责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城市占道许可证》,签订《安全经营协议书》、《安全经营责任书》后,持证上岗。